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3-金-6-20250217-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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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號 原 告 黃中一 李純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蘇振樑 甘嬿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智律師 被 告 太碁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