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3-除-244-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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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陳偉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 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30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1 1000 2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1 1000 3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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