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除-256-2024101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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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張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65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4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91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10 00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