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V-113-除-257-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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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吳英禎 代 理 人 謝姝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可信為真正。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8-6 1 1000 002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9-8 1 1000 003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0-4 1 1000 004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1-6 1 1000 005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2-8 1 1000 006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3-0 1 1000 007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X-0002241-7 1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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