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DV-113-除-263-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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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許錦欽 代 理 人 翁碧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 許錦欽 97年6月20日 13萬5,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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