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NDV-113-除-264-202410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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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張秀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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