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V-113-除-270-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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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淙印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呂宜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 112年7月22日 120,000,000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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