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13-除-274-2024111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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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唐慶慶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唐瑞生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 ,唐瑞生嗣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歿,由其唯一繼承人即聲請人取得該股票,因該股票遺失,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3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3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215706(1) 1 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