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3-除-276-2024110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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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戴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 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1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18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43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78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67 00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81 006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97 007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58 008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51 009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41 010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