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3-除-286-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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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王玟傑即振鑫企業社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中棟) 代 理 人 蕭萱慧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中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 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1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騜瀧股份有限公司莊旭彬 台灣銀行南都分行 振鑫企業社 113年3月31日 12,032元 AQ88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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