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除-289-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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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史勻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3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李政興 玉山商業銀行鹽行分行 吳少雯 113年1月31日 20,000元 AD04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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