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V-113-除-290-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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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林翠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3年司催字第96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253074-4 1 397 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281738-7 1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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