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3-除-293-202411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長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示催告 公告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16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寯陽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成功分行 長曜有限公司 113年5月5日 207,165元 ZL808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