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3-除-304-2024120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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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請人 汪宥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1 蘇信翰 108年5月21日 108年11月21日 250,000元 TH6670855 2 蘇信翰 108年8月29日 109年1月25日 200,000元 TH6828011 3 蘇信翰 108年8月29日 109年1月25日 100,000元 TH6828010 4 蘇信翰 108年4月29日 108年10月29日 150,000元 TH547695 5 蘇信翰 108年4月29日 108年10月29日 75,000元 TH547699 6 蘇信翰 108年5月21日 108年11月21日 125,000元 WG692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