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3-除-310-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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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戴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 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5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同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戴蓉蓉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113年4月16日 350萬元 AN404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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