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3-除-311-202411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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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謝東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118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謝東榮 臺南永康區農會 113年2月29日 40,648元 FA1767232 002 謝東榮 臺南永康區農會 113年2月29日 191,733元 FA1767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