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3-除-313-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黃照庭 代 理 人 劉春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 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65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1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3077959 1 1000 00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3077968 1 1000 003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3077977 1 10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