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除-316-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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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黃仁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 國113年4月1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黄裕昌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寧分行 113年4月20日 100,000元 AG979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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