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V-113-除-328-2024121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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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張純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3年11月25日屆滿(屆滿日11月24日為假日,順延至11月25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57-4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