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除-329-2024120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李桂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3年司催字第137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92473-2 1 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