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除-330-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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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賴南貝即賴顏如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5 月16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600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20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216 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