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V-113-除-340-2025011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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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劉崇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6月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 告裁定列印資料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71953-7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78949-0 1 1000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92379-9 1 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