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除-342-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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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黃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 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5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春華 華南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黃孟華 113年4月22日 30,000元 RD355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