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除-345-2025012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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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王金田 訴訟代理人 王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114041-3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44834-0 1 100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67604-9 1 176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89664-3 1 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