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3-除-347-2025010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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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劉昭雄 代 理 人 郭秀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3年6月17日黏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48910-7 1 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