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V-113-除-350-2025011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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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王俊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判決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20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66394-9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