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除-356-2025012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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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佳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 代 理 人 蔡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品山有限公司吳文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善化分行 佳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13年5月5日 15,225元 SH00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