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事聲-5-20250312-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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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許雅綺 相 對 人 劭杰五金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僖紛 相 對 人 顏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721號裁定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劭杰五金有限公司、陳僖紛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391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劭杰五金有限公司、陳僖紛、顏士傑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867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3年度司聲字第72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確定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7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本案事件)之訴訟費用額,該裁定於114年2月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8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認定系爭本案事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11萬6718元,惟僅計算本金部分,漏計起訴前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計如附表所示為318萬1117元,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兩造間系爭本案事件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劭杰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劭杰公司)、陳僖紛連帶負擔百分之12,餘由被告(即相對人)劭杰公司、陳僖紛、顏士傑連帶負擔,並於113年10月1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堪可認定。又異議人於系爭本案事件請求311萬6718元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首揭說明,一訴附帶請求之孳息、違約金應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1日止,與本金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如附表所示共計318萬1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581元。相對人劭杰公司、陳僖紛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910元(計算式:3萬2581元×12%,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劭杰公司、陳僖紛、顏士傑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萬8671元(計算式:3萬2581元-39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處分,並由本院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至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起算日 終止日 訴訟標的價額 1 本金 36萬9776元 36萬9776元 利息 5.83% 113年2月20日 113年7月11日 8446元 違約金 0.583% 113年3月21日 113年7月11日 667元 2 本金 179萬2732元 179萬2732元 利息 3.7% 113年1月4日 113年7月11日 3萬4529元 違約金 0.37% 113年2月5日 113年7月11日 2871元 3 本金 95萬4210元 95萬4210元 利息 3.7% 113年1月23日 113年7月11日 1萬6541元 違約金 0.37% 113年2月24日 113年7月11日 1345元 合計 318萬1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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