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V-114-全聲-1-20250211-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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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温珮君 相 對 人 黃王翠蘋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4號假扣押裁定撤 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月8日以107年度全字第14號裁定准許在案。嗣因聲請人就前開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請求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下稱本案),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3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裁判聲請人敗訴在案,聲請人已受本案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3項,聲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可隨時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於 新臺幣4,00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14號裁定准許在案(即原裁定)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原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