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V-114-再易-4-20250207-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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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再審被告 游鎧陽 蔡芳語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26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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