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4-勞專調-1-20250109-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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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奕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恒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智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勞動事件法 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前應經調解程序,當事人起訴視 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70,400元,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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