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V-114-勞聲-1-20250204-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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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鍵沅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言詞辯論期日(民國113年10月22日、11月21 日、12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上訴準備,聲請交付上開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勞動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