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V-114-勞補-10-2025031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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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許淵超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固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74,337元【業績獎金482,337元+年 終獎金92,000元=574,33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740 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160元。綜上, 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580元(7,740元-5,160元=2,580元)。 另原告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3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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