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V-114-勞補-2-2025011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葉佳能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光林產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退休金 共新台幣(下同)586,965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 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623元(原應徵裁判費7,870元, 僅徵收1/3即2,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2,623元,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