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V-114-勞補-3-2025012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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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思慧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 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5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薪資 新臺幣(下同)307,06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惟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是訴之聲明第1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10元。是本 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0元【計算式:4,500+1,410=5,91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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