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4-勞訴-19-20250212-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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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李秋展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李嘉恬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共新台幣 (下同)777,983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 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3,447元(原應徵裁判費10,340元,僅徵收1 /3即3,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3,44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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