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司促-1495-202503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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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莫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仟柒佰元②貳仟柒佰元③貳 仟柒佰元④貳仟柒佰元⑤貳仟柒佰元⑥貳仟柒佰元⑦貳仟柒佰元⑧貳仟柒佰元⑨貳仟柒佰元⑩貳仟柒佰元⑪貳仟柒佰元⑫貳仟柒佰元⑬貳仟柒佰元⑭貳仟柒佰元⑮貳仟柒佰元⑯貳仟柒佰元⑰貳仟柒佰元⑱貳仟柒佰元⑲貳仟柒佰元⑳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②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③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④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⑤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⑥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⑦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⑧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⑨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⑩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⑫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⑬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⑭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⑮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⑯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⑰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⑱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⑲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⑳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