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V-114-司促-2221-20250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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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債 務 人 賴秀霞 一、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賴秀霞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按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賴明三、賴秀霞連帶給付。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㈠: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21號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619,900,000元 2.46% 113年11月2日 113年11月3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114,100,000元 2.96%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28日 003 263,894元 2.96% 114年1月17日 114年2月18日 004 804,696元 2.96% 114年1月1日 114年2月2日 005 174,348元 2.96% 114年1月1日 114年2月2日 006 999,149元 2.96% 114年1月2日 114年2月3日 007 770,363元 2.96% 114年1月2日 114年2月3日 008 230,130元 2.96% 114年1月3日 114年2月4日 009 530,594元 2.96% 114年1月1日 114年2月2日 010 29,417,930元 5.41% 113年11月2日 113年12月3日 011 3,712,888元 4%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2月27日 012 4,210,967元 3.44% 113年11月24日 113年12月25日 013 4,642,681元 2.72% 113年11月8日 113年12月9日 附表㈡: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21號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31,886元 3.41% 113年12月18日 114年1月19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283,475元 3.41% 113年12月18日 11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