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V-114-司促-3416-2025022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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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張証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3416號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年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297,519元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9.99%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1月30日 以新臺幣2,502元,按年息0.999%計算 自114年1月3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 以新臺幣5,025元,按年息0.999%計算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3月30日 以新臺幣7,569元,按年息0.999%計算 自114年3月3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 以新臺幣297,519元,按年息0.999%計算 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 以新臺幣297,519元,按年息1.9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