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4-司促-3724-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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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方譽融 吳翊蓮即吳雴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 上記載債務人「吳雴即吳翊蓮」,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24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97元 方譽融、吳翊蓮即吳雴錱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97元 方譽融、吳翊蓮即吳雴錱 自民國113年 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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