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4-司促-3804-202503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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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債 權 人 IHELP LENDING CORP. 法定代理人 FRANCISCO L DALAUTA 債 務 人 CATACUTAN MAY TUNGOL(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披索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披索貳仟肆佰貳拾捌元肆角玖分,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兩造消費借貸契約成立日113年3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披索2,963.29元部分,經查,據權人提出之貸款合約影本所示,簽約日係113年5月27日,故債權人應係請求給付自契約成立日113年5月27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即披索2,428.49元【計算式:20,000×16%×277÷365≒2,428.49】。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二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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