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司促-3886-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瀅瀅 債 務 人 林東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貳仟參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86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62,135元 林東祥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0日止 年息2.49% 自民國114年0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98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70,448元 林東祥 自民國114年01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 年息2.61%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3.13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6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0,666元 林東祥 自民國114年0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0日止 年息2.49%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98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39,461元 林東祥 自民國114年01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3日止 年息2.39% 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86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3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79,650元 林東祥 自民國114年01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3日止 年息2.39% 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86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39%計算之利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