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司促-4246-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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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陳威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以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玖佰零壹元為 計算之本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二點二九五%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二點二九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以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陸元為計算 之本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二點二九五%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二點二九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五、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原告之訴,有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已據某一請求權基礎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於該支付命令事件繫屬中,債權人如再以同一請求權基礎重行聲請,除後聲請顯欠缺程序實益外,且為避免二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致同一事件於法院重複繫屬,法院即應駁回提出在後之支付命令聲請。 六、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分別向其借款新臺幣798,901元、4 2,046元為由,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然債權人就上開借款債權及利息部分,前已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4905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向法院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本件本金及利息請求部分之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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