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司促-4392-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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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正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其中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92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0000元 劉正中 自民國101年3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250000元 劉正中 自民國097年0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250000元 劉正中 自民國97年4月20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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