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司促-4426-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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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蔡義鳴即聯運汽車商行 債 務 人 陳姿云 莊凱銓 張豐顯 一、債務人陳姿云、莊凱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豐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已給 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民事補正狀所載。 六、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固稱債務人陳姿云於113年12月17日邀同債務人莊凱銓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簡稱系爭車輛)使用。惟債務人陳姿云委由訴外人陳聖傑返還系爭車輛時,債權人發現車身有多處受損。債務人陳姿云事後另邀同債務人張豐顯至債權人營業所協調車輛修理費用及債權人營業損失後,債務人張豐顯乃承諾賠償上開修理費用及營業損失共新台幣40,000元,殊料,債權人僅獲賠償25,000元後,債務人等就剩餘款項即置之不理等,並提出出租契約書、債務人張豐顯簽署同意賠償之書面、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債權讓與契約等件影本等件為憑。則揆諸債權人所提出之出租契約書中關於「承租人」、「連帶保證人」欄位經債務人陳姿云、莊凱銓分別簽署其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與手機號碼等資料,且該契約書有「承租延租期間,如遇車損,民、刑事租金,連帶保證人同意負完全責任」等文字之記載,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姿云、莊凱銓連帶給付如支付命令第1項所示金額,應屬有據。至債務人張豐顯部分,其固書立書面表示「RFK-8350...自願賠償車損含營業損失40,000元...」等,然揆諸前開文字,債務人莊豐顯無願與債務人陳姿云、莊凱銓間就上開車損及營業損失負全部給付責任之明示,且法律上亦無兩者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則債權人關於請求債務人張豐顯與其他債務人陳姿云、莊凱銓負「連帶」給付之責之主張,即屬無據。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除本支付命令第1項至第3項所准許者外,其餘於法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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