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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司促-4432-2025033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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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 債 權 人 大橋小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屏有 債 務 人 力瑛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二件所載。 四、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 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五、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欠繳111年至113年之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16,400元及計算至113年遲延利息1,590元,扣除債務人於114年3月18日自行繳納14,400元後,尚積欠3,590元,因債務人上開自行清償之金額應抵充遲延利息,次充本金,則債權人主張之剩餘債權3,590元應屬本金,而債權人主張遲延利息部分已計算至113年,然依大橋小品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17條規定,全年管理費應於當年度一月底前一次繳清,則113年之全年管理費應於113年2月1日始為遲延,而債權人上開已計算之113年度遲延利息應為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之遲延利息,故上開債權本金3,590元僅得請求自114年2月1日起之遲延利息;又債權人主張之存證信函處理費50元、郵資53元及影印費193元,因前揭規約並無上開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之約定,故債權人逾第一項請求部分,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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