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NDV-114-司促-4610-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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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宗賦 周綬楓 伍素雅 一、債務人伍素雅、周宗賦、周綬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萬零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伍素雅、周宗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 參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二至序號九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83元 伍素雅、周宗賦、周綬楓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6274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68274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685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66874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675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685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686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9 新臺幣686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83元 伍素雅、周宗賦、周綬楓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6274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68274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685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66874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675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685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686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9 新臺幣68613元 伍素雅、周宗賦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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