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司促-4773-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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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債 務 人 高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73號 編號 應繳土地 使用補償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利息計算標準 001 3,734元 110.1.3 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002 3,734元 110.8.3 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003 3,734元 111.1.3 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004 3,734元 111.7.3 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005 3,734元 112.1.3 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006 3,734元 112.7.3 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007 3,734元 113.1.3 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008 3,926元 113.7.3 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009 3,926元 114.1.3 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33,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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