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V-114-司促-4904-202503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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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宛蓉 債 務 人 亨信紙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長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伍萬肆仟陸佰零肆元肆 角參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美金)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 1 18,490.4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8774% 自114年3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8,490.4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8774% 3 15,253.1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8774% 4 15,253.1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8774% 5 14,018.2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8774% 6 12,833.89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197% 7 13,420.13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197% 8 15,741.5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197% 9 15,741.5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197% 10 15,361.89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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