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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4-司促-5139-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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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債 務 人 大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弘即王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玖拾肆元,及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39號 期別 起始年月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109/2 109年7月起至109年12月 177,706元 110年1月3日 按年息百分之5 110/1 110年1月起至110年6月 177,692元 110年8月3日 110/2 110年7月起至110年12月 177,692元 111年1月3日 111/1 111年1月起至111年6月 171,751元 111年7月3日 111/2 111年7月起至111年12月 171,751元 112年1月3日 112/1 112年1月起至112年6月 171,751元 112年7月3日 112/2 112年7月起至112年12月 171,751元 113年1月3日 合計 1,220,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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